内蒙古原副主席刘卓志一审判无期
北京一中院宣判,收受817万余元,为他人牟取好处,组成受贿罪
内蒙古自治区当局原副主席刘卓志受贿案,昨日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,认定刘卓志收受总计817万余元人民币组成受贿罪,被判处无期徒刑。
卷入近30起受贿中
现年58岁的刘卓志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,2008年1月27日当选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当局副主席。按照果真的资料显示,案发前,其卖力农牧业经济和农村牧区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情况掩护等方面的事情,分担自治区水利厅、农牧业厅等。
升任自治区当局副主席之前,刘卓志恒久在锡林郭勒盟(下称锡盟)任职,而在落马前他的多名老部下先后被查究,之后中纪委对刘卓志展开了观测。
由于省部级高官糜烂案跨省异地审理已经成为相对牢固的司法打点,刘卓志一案也被指定在了北京审理。
之前北京市查看院第一分院指控刘卓志共计卷入近30起受贿中,除了收受500万现金外另有30万美元以及实物,总计金额高达800余万。作案手法包罗操作职务便利卖官给部属、违规到场过问工程、帮人运作矿产手续等。厥后的庭审中,刘卓志认可了全部指控。
单独或伙同妻子受贿
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2002年至2010年,刘卓志在担当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长、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当局副主席期间,操作职务便利,为21个单元和小我私家在企业经营、采矿权审批、职务升迁等事项上牟取好处,单独或伙同其妻宋巍(另案处理惩罚)收受相关人员给以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817万余元。案发后,赃款已全部退缴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刘卓志身为国度事情人员,操作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好处,收受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组成受贿罪。按照刘卓志受贿的数额和情节,鉴于其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部分尚不把握的部门受贿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,并退缴了全部赃款,法院一审认定刘卓志犯受贿罪,判处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小我私家全部工业。(记者张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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